為<<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一書作序
胡建淼
中國的行政法制建設(shè)正處于黃金時期。中國的立法機關(guān)自1989年推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這一標志性的法律以來,又分別于1990年、1994年和1996年制定了<<行政復議條例>>[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3]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4]這些關(guān)健性的法律和法規(guī)。以這可喜的立法成果為基礎(chǔ),中國的法學界和司法界呼喚著“行政程序法”的出臺。無論在行政立法或行政法學研究上,“行政程序法”不再是一個無人問津的項目。
當18世紀英國功利主義哲學家邊沁[5]把哲學上與“實體”相對應(yīng)的“程序”觀念[6]引入法學領(lǐng)域時,根本不可能想到這一觀念會在爾后,特別是20世紀的法律與法學中產(chǎn)生如此神奇的“魔力”。“程序”觀念進入行政法學與行政法律的結(jié)果,便是導致行政程序法觀念的形成和行政程序法律的制定。
世紀上對行政程序的立法最早可追溯到19世紀未,對行政程序的普遍立法起始于20世紀中葉,造就這一事實與結(jié)果的直接動因,還應(yīng)歸結(jié)于國家行政權(quán)力的擴張、“法治國”原則的貫徹以及“程序理性”(Procedual Rationality)[7]觀念的深化等諸因素的交融。雖然并不是每個國家和地區(qū)都象美國那樣把行政程序法等同于行政法[8],但將行政程序作為行政法的核心內(nèi)容加以立法,在20世紀已成為一個普遍性態(tài)度。
世界上最早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桂冠”應(yīng)當歸屬于善于哲學思維的德國人。德國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舉措可被追隨到前一世紀未。從1883年開始,德國各邦便興起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熱潮。1883年7月30日,普魯士邦公布了<<行政法通則>>[9];1884年8月31日,巴登邦頒布了<<行政程序法>>;1926年,梯玉鄰邦推出了<<行政法>>[10];1931年符騰堡邦公布了<<行政程序法(草案)>>;1936年,威敦比克邦制定了<<行政法典(總則)草案>>。在地方行政立法的推動下,德國吞并奧地利后,曾以奧地利行政程序法為藍本,草擬了<<帝國普遍行政程序法(草案)>>,只因二戰(zhàn)爆發(fā)而未及公布,二戰(zhàn)之后,內(nèi)政部于1963年組織起草了<<行政程序法標準草案>>,1955年又在此基礎(chǔ)形成了“幕尼黑草案”。1973年,德國聯(lián)邦政府又對幕尼黑草案作再度修改,于1976年最終推出了現(xiàn)行的<<行政程序法>>[11]該法共8章,103個條文。如果說德國行政立法是遵循“從地方到中央”的“路徑”,那么奧地利正好相反,因為后者是世界上最早在整個國家內(nèi)完成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國家。1875年10月22日,奧地利基于1867年國家基本法通過的規(guī)定通過了<<行政法院法>>。此后,行政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中形成了一系列有關(guān)行政程序的判例,這為爾后奧地利制定行政程序法打下了基礎(chǔ)1885年,奧地利就有行政程序法的提案。1919年,奧地利成立共和國之后,便著手制定行政程序法。1925年7月16日,奧地利國會最終通過了<<普通行政程序法>>。[12]該法共8章103個條文,于1926年1月1日生效。由于受奧地利行政程序立法的影響,西班牙早在1889年就制定了<<行政程序基準法>>。[13]這部包含159個法律條文的大法典,在當時不愧為行政程序法典的編纂的一大創(chuàng)舉。現(xiàn)行西班牙<<行政程序法>>[14]于1958年7月31日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該法由七篇19章146條文加附則構(gòu)成,屬目前世界上條文最多的一個行政程序法典。意大利早在1955年就推出<<行政程序法(草案)>>[15]可望不久成為正式法律。瑞士聯(lián)邦于1968年12月20日公布了<<行政程序法>>(VFG)。該法共5章81個條文。二戰(zhàn)后的日本國由于受占領(lǐng)國美國“正當法律程序”的影響。于1964年提出了<<行政程序法(草案)>>[16]。經(jīng)過了近三十年的論證,最終于1993年推出了正式的<<行政程序法>>[17]。該法共6章38個條文(另加附則)。由于其特殊的歷史背景,美國的法律淵源于英國,但美國在行政程序法的成文化方面比英國優(yōu)先跨出了一步。以聯(lián)邦憲法修正案第5條和第14條[18]所確產(chǎn)的“正當法律程序”觀念為基礎(chǔ),美國國會于1946年通過了<<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19],同年6月11日公布施行。與此同時,美國還推出了<<各州標準行政程序法>>[20]。英國雖分別于1946年1971年制業(yè)了<<行政法規(guī)法>>和<<行政裁判所法>>,但總體上依然是以普遍法形式規(guī)范行政程序。“自然公正”原則[21]迄今依然作為一項普遍法原則統(tǒng)帥著英國所有的行政程序規(guī)則。作為大陸法系國家代表的法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但其行政法恰恰是判例法。法國創(chuàng)設(shè)行政程序與創(chuàng)設(shè)行政法院制度相比,大為遜色。他們沒有成文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規(guī)則均由行政法院的判例確立。其他在東歐,捷克斯洛伐克于1955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南斯拉夫和匈牙利均于1957年公布了行政程序法,波蘭于1960年施行了行政程序法。最后需要提及的是,中國澳門地區(qū)和中國臺灣地區(qū)分別于1994年和1990年推出了<<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草案)>>[22]。我們可以推測,本世紀未、下世紀初,世界上的行政程序立法將會迎來另一個新高潮。
在這種世界背景下,中國的學者們面對行將上軌的行政程序立法,把更多的研究興趣與精力轉(zhuǎn)向行政程序法課題。杭州大學法學院年輕的副教授章劍生是國內(nèi)較早研究行政程序法的學者之一,繼1994年的個人專著<<行政程序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之后,他又推出了<<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一書,可喜可賀。我沒有理由不相信,這本書將會對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特別是比較行政法學的研究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
1996年7月1日
[1]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同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16號令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1990年11月9日國務(wù)院第17次常務(wù)會議通過,同年12月2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第70號令發(fā)布,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3]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同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22號令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4]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同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68號令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5]Jeremy.Bentham 1748.2.51832.6.6.
[6]邊泌在1789年<<道德與立法原則概述>>一書把規(guī)定人們事實上的權(quán)利和義務(wù)的法律稱之為實體法,與此相對應(yīng),把用來申明、證實或強制實現(xiàn)這些權(quán)利義務(wù)的手段,或保證在它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補償?shù)姆珊椭贫确Q之為程序法。
[7]參見D.J.Galligan:Discretionary Powers.Oxford:Clarendon Press,P.333
[8]在美國,以B.施瓦茨為代表的學者們認為,行政法就是行政程序法而不是實體法。參見Bernard Schwartz:Administrative Law.Little.Brown andCompany Boston Toronto 1976
[9]該法雖不稱行政程序法,但就內(nèi)容而言,屬于行政程序法
[10]全文共205條,分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兩大章。
[11]也可以譯“行政手續(xù)法”,下同。該法于1976年5月25日由聯(lián)邦國會通過,5月29日公布于聯(lián)邦法律公報,1977年1月1日起生效,除少數(shù)條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外。
[12]即Allemeines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AVZ.后經(jīng)1948年和1950修正。
[13]即Ley de basesde procdimiento Administraivo.
[14]即Ley de procdimiento Administraivo.
[15]該草案于1955年2月21日向眾議院提出,1956年7月18日始克服各種問題可通過,隨即依法送元老院審議,不料未及完成立法程序(特別委員會已通過)成為正式法律,卻由于1958年3月17日眾議院被解散而成為廢案。
[16]這是1962年成立的第一個臨時行政調(diào)查委員會作為向總理大臣提交的答辯附屬資料,全文共18個條文。爾后于1983年由行政管理廳(現(xiàn)為總務(wù)廳)行政程序法研究會公布該草案綱要(第一次報告),1988年10月闡明了該綱要(第二資中間報告)
[17]1993年11月12日以法律8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年內(nèi)由政令規(guī)定施行日期。
[18]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guī)定:“非經(jīng)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yīng)受判處死刑或者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quán)之審判......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二次被置于危及生命、自由或財產(chǎn)......。”第14條規(guī)定:“......任何州,如未經(jīng)正當法律程序,均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chǎn);也不得對任何在其管轄下的人,拒絕給予平等的法律保護......”
[19]即Federal Administrative Law.該法由參議院于1946年3月12日通過,眾議院于同年5月24日通過,送交總統(tǒng)簽署公布。杜魯門總統(tǒng)于1946年6月11日簽署公布。
[20]即Model Starte Administrative Law
[21]即Natural Justice它包括兩項基本原則:1、聽取對方意見;2、不能自已作自已的法官。
[22]現(xiàn)行的草案為1955年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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