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在制度創新和機制引導上扶植中小企業
2009-4-21 22:39: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 閻慶民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中小企業迅速成長,已成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但必須承認,中小企業發展仍面臨融資困難等一系列的困難和挑戰。此次“百年一遇”的國際金融危機更是進一步加劇了中小企業經營的困難程度,甚至引發部分地區中小企業的集中倒閉。在此大背景下,客觀需要加快制度創新和設計,強化政策扶持力度及機制引導,以提高中小企業的競爭力,促進可持續發展。
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從產業結構升級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高度進行制度設計和規劃。
設立部際協調機構
目前國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了中小企業司,承擔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指導,及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等職責。但實踐中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總局等部委仍分別承擔著中小企業發展的不同職責,需要加強部際協調。為此,建議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設立中小企業部際協調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執行和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法規;統一協調使用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性資金;協調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技術創新和員工培訓等服務的中介機構的監管問題。
發揮政府采購政策扶持作用
發揮政府采購的宏觀調控作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如美國法律規定,聯邦政府采購合同份額的23%必須給小企業,并要求大企業獲得的政府采購合同份額的20%轉包給小企業。10萬美元以下政府采購合同,要優先考慮中小企業,并通過價格優惠方式對中、小企業給予照顧,價格優惠幅度為6%和12%。50萬美元以上的貨物合同和100萬美元以上的工程合同,中標企業都必須提交分包計劃,將合同價的40%分包給小企業。美國小企業管理局則通過“擱置購買”、“拆散購買”和“頒發能力證書”等措施,為小企業爭取初級合同,并推動政府機構和大企業在二級合同中向小企業訂貨,為小企業從聯邦政府的采購計劃中爭得合理份額的商品和服務合同。我國 《政府采購法》和 《中小企業促進法》,明確提出政府采購要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及“中小企業享有優先權”的規定。但由于只是政策取向,沒有具體制度和措施,制約著扶持政策的具體落實。
政府要在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發揮關鍵作用。構筑多層次的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