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法規釋義>>“兩高”就辦理網絡誹謗等刑案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http://www.keyu888.com.cn 2013-9-9 22:07:35 來源:中國法院網
問:我國刑法對誹謗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已有規定。對于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兩高”為何又作出專門解釋?
答:近年來,信息技術快速發展,以互聯網為主體的包括通信網、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在內的信息網絡日益普及,已成為人民群眾工作、學習、生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由于信息網絡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點,一些不法分子將信息網絡作為一種新的犯罪平臺,恣意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侵犯公民的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擾亂公共秩序,破壞市場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人民群眾十分痛恨,社會各界反應強烈。為滿足同網絡犯罪作斗爭的需要,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長期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科學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制定出臺了《解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需要。在信息網絡上實施的誹謗、敲詐勒索等犯罪,有的侵害了公民的名譽權,有的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網絡造謠、傳謠行為,導致網絡空間上的信息真假難辨,也妨礙了網民從信息網絡上獲取真實信息!督忉尅芬婪☉椭卫眯畔⒕W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能夠為受害者伸張正義,恢復名譽,能夠保護公民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也能夠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規范、有序、健康的網絡環境。
第二,是明確法律依據有效打擊犯罪的需要。當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活動猖獗。與采取傳統手段實施的上述犯罪相比,近些年來出現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上述犯罪在客觀表現形式上具有特殊性,但此類犯罪毫無疑問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由于網絡信息具有擴散范圍廣、傳播速度快、影響不易消除等特點,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比采用傳統手段實施的上述犯罪具有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由于我國刑法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并無具體規定,因此實踐中存在著法律適用不夠明確的問題!督忉尅访鞔_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有利于統一司法標準、規范司法行為,有助于司法機關依法準確、有力地打擊此類犯罪活動。
第三,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需要。網絡空間與現實社會已經融為一體、不可分割。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尋釁滋事等犯罪,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特別是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的行為,易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督忉尅穱烂芰诵淌路ňW,依法打擊此類犯罪行為,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是保障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需要。公民依法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行使憲法權利,受我國法律的保護。但信息網絡上的“言論自由”也并非沒有邊界。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會允許有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督忉尅防迩辶嗽谛畔⒕W絡上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五,是促進信息網絡健康發展的需要。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使信息網絡不再是一方“凈土”。甚至還出現一些職業化的“網絡推手”,使信息網絡造謠、傳謠成為一種組織性較強的犯罪活動,導致信息網絡秩序“失范”,網絡亂象叢生,影響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督忉尅返某雠_,有助于規范網絡秩序,強化對信息網絡的日常監管,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整治力度,維持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實際上,為加強對信息網絡的管理,我國立法機關此前出臺過相關的法律文件。200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明確指出:利用互聯網實施誹謗、敲詐勒索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信息網絡迅速發展,特別是互聯網、通信網、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三網合一”趨勢明顯的背景下,為統一法律適用,有必要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作出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
綜上,《解釋》的出臺,有助于依法懲治當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順應了新時期廣大人民群眾對依法懲治信息網絡犯罪、規范信息網絡秩序的普遍期待和迫切要求。
問:“兩高”在制定《解釋》過程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則?
答:《解釋》是新形勢下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重要法律文件!皟筛摺睂Υ烁叨戎匾暎浅徤,經過為期一年多的調研,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征求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其他司法機關、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建議,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論證,反復修改和完善,現在終于完成?傮w上看,《解釋》的內容符合立法精神和社會實際情況。在制定《解釋》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第一,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依法解釋!督忉尅穱栏褚勒招谭ㄋ幎ǖ恼u謗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等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結合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上述犯罪的行為特征和實際危害,明確了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各個條文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符合罪刑法定基本原則,體現了依法解釋的基本要求。同時,《解釋》對相關犯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共同犯罪的認定標準等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確保實踐中嚴格依法辦案。
第二,針對網絡犯罪特點,系統解釋。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只是誹謗罪等傳統犯罪在網絡時代的新型表現形式,比傳統的誹謗等犯罪有更大的現實危害性。實踐中,有人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誹謗他人;有人編造虛假信息,并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有人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信息為由,對他人實施威脅、要挾,索取公私財物;還有一些所謂“網絡公關公司”和“網絡推手”,通過在信息網絡上為編造的虛假信息提供發帖等服務,非法牟取經濟利益,聚斂錢財,等等。諸如此類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犯罪,與采用傳統手段實施的犯罪一樣,也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針對當前人民群眾反映比較突出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解釋》根據刑法規定,結合上述犯罪社會危害的特點,進行系統化的解釋,為依法打擊上述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也為下一步深化信息網絡犯罪立法積累了有益的經驗。
第三,立足司法實際需求,科學解釋。伴隨著信息網絡的發展和普及,近年來已經發生過一些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或者實施敲詐勒索的案件,人民法院已按誹謗罪或者敲詐勒索罪進行了定罪處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因此,《解釋》實際上是對司法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在《解釋》制定過程中,我們進行了充分調研,在確定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時,廣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進行了實證分析。《解釋》的具體規定符合司法實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第四,注重教育宣傳引導,充分發揮《解釋》的作用!督忉尅吩谥贫ㄟ^程中,堅持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堅持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與保護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并重,注重運用刑罰手段在預防、規范、教育、指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督忉尅妨⒆惝斍皩嶋H,依法打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相關犯罪,有助于促進相關部門加強對信息網絡的日常管理,完善網絡違法犯罪防范機制,教育廣大網民自覺規范上網言行,達到“打擊極少數,教育大多數”的良好社會效果。由此可見,《解釋》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問:《解釋》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哪些具體內容?實踐中應當如何正確把握?
答:《解釋》第一條至第三條分別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入罪標準、公訴條件等問題,是《解釋》的重要內容。
第一,《解釋》第一條分兩款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具體包括三種行為方式:一是“捏造并散布”,即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他人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二是“篡改并散布”,即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三是“明知虛假事實而散布”,即第二款規定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行為,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上述行為均反映出行為人具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主觀故意,可以認定為誹謗罪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在“自媒體”時代,每個人都可以成為信息發布者和傳播者,每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信息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那些肆意捏造事實,惡意誹謗他人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解釋》第二條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由于信息網絡具有傳播速度快以及網帖內容不易根除等特點,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往往會造成嚴重的現實危害后果!督忉尅返诙䲢l從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轉發的數量,誹謗行為造成的實際危害后果,誹謗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實踐中,有的不法分子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惡意散布,在短時間內點擊量數以萬計,傳播甚快,流毒甚廣,給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甚至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應當依法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第三,《解釋》第三條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根據刑法規定,誹謗罪是自訴案件,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督忉尅返谌龡l規定了引發群體性事件,引發公共秩序混亂,引發民族、宗教沖突,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等七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以適用公訴程序,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對此類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既符合刑法的規定,也是有效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現實需要。各級司法機關要準確理解和把握上述幾種情形,既要突出打擊重點,依法懲治誹謗犯罪,又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防止擴大打擊面。
問:《解釋》第五條對利用信息網絡編造、散布虛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規定按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解釋》第五條第二款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當前,個別不法分子在信息網絡上大肆捏造、散布虛假信息,其信息內容不指向特定自然人,而是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目的,危害公共利益。這種信息在網絡上發布出去,很容易引發社會恐慌,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近期各地發生的多起群體性事件,多由不法分子編造虛假信息并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所引發。
網絡空間屬于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信息網絡與人們的現實生活已經融為一體,密不可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是全體網民的共同責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哄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問:《解釋》第六條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此類犯罪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如何正確界定罪與非罪的界限?
答:《解釋》第六條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認定標準。主要是針對當前一些不法分子在網站上發布涉及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或者上網收集與被害人、被害單位有關的負面信息,并主動聯系被害人、被害單位,以幫助刪帖、“沉底”為由,向被害人索取財物。此類犯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即:“發帖型”敲詐和“刪帖型”敲詐,前者是以將要發布負面信息相要挾,要求被害人交付財物,后者則先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負面信息,再以刪帖為由要挾被害人交付財物。此類行為實質上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借助信息網絡對他人實施威脅、要挾,被害人基于恐懼或者因為承受某種壓力而被迫交付財物,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從兩個方面正確界定罪與非罪的界限。一是要求行為人必須有主動向被害人、被害單位實施威脅、要挾并索要財物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不主動與被害人聯系刪帖事宜,未實施威脅、要挾,而是在被害人主動上門請求刪帖的情況下,以“廣告費”、“贊助費”、“服務費”等其他名義收取被害人費用的,不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二是本條使用了“信息”而非“虛假信息”的表述。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只要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發布、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問:《解釋》第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這一規定主要針對什么情況?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
答:《解釋》第七條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對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服務活動作了明確規定。實踐中,一些所謂的“網絡公關公司”、“營銷公司”、“網絡推手”等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許可,在信息網絡上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此類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擾亂了市場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本條明確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布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所發布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費用,也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對于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解釋》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信息為虛假信息。當前一些非法“網絡公關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刪帖”,所刪除的信息相當一部分是人民群眾發布的真實信息。國家依法保護信息網絡用戶正常的、合法的信息交流和服務活動,這也是網絡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行為人有償刪除信息網絡用戶真實信息,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也嚴重破壞了網絡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符合非法經營罪犯罪構成,應當依法懲處。
日期:2013-9-9 22:07:35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