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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keyu888.com.cn 2012-11-14 8:49:43 來源:重慶日報
堅持社會管理創新理念 優化國家安全制度環境
——訪重慶市國家安全局黨委書記、局長王勇
為進一步了解《重慶市實施國家安全法規定》(市政府令264號),幫助廣大市民學習我市第一部涉及國家安全工作的地方立法成果,市國家安全局黨委書記、局長王勇接受本報專訪,全面介紹我市第一部國家安全工作政府規章的出臺背景、亮點以及背后的深刻內涵,為全市廣大干部群眾理解國家安全機關、了解國家安全工作打開了一扇窗口。
問:重慶市出臺《重慶市實施國家安全法規定》,本身就是一個創新性舉措,其有著怎樣的立法背景和考慮?
王勇:首先,我代表市國家安全局感謝廣大媒體朋友長期以來對國家安全事業的關心和幫助,歡迎廣大媒體繼續支持國家安全工作。市國家安全局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依法承擔在隱蔽戰線預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順利進行等職能,是政法戰線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依法行政”和“依法辦案”,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既是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內在要求,也是我們矢志不渝推進國家安全工作法治化進程的重要目標。
重慶作為我國中西部唯一直轄市,歷來都是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和敵對勢力滲透、竊密的重點目標。近年來,隨著我市對外開放不斷加大,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和境內外各種敵對勢力實施滲透破壞、情報竊密等活動也更加頻繁,國家安全工作面臨著嚴峻的形勢,需要一部規章制度為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執法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我市開展國家安全工作的主要依據是1993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1994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以下統稱國家安全法),以及國家和我市制發的若干內部文件。這些依據在執行中還有一些不足。一是國家安全法對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協助配合國家安全工作的義務,以及國家安全機關工作職責權限等均規定較為原則、籠統,實施中執法難度較大。二是國家安全法頒布實施近20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一些內容已經不適應新形勢需要。三是國家安全機關一些重要的行政執法,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主要根據一些內部文件來實施,已經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國家安全工作,在國家未對上位法進行修改之前,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下,在充分聽取專家學者意見和廣大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歷經7年的不懈努力,出臺了這部政府規章。接下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落實、全面執行好這部政府規章,發揮政府規章規范國家安全工作、保障國家安全機關更好地履行職責等方面的應有作用。
問:您如何評價《重慶市實施國家安全法規定》,它有哪些亮點?
王勇:《重慶市實施國家安全法規定》與上位法相比較,不僅進一步細化了上位法有關原則性規定,提高了操作性,而且立足重慶實際,在省級政府立法權限內進一步彌補上位法不足,完善了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橫向看,與全國已經出臺的國家安全地方立法成果比較,《重慶市實施國家安全法規定》也是內容最完整、結構最嚴謹、條文數最多的國家安全地方立法成果之一。
“亮點”包含兩層含義:引人關注和突出的優點。如果按照這標準,我認為本規定至少具有以下七個“亮點”:一是規定執法安全措施,保守國家安全機關秘密;二是明確國家安全“行前教育”職能,防范出國境人員“背我向敵”;三是明確“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審批范圍;四是明確國家安全職權保障措施,為國家安全機關執行任務提供基本通行便利;五是明確國家安全機關郵路安全監管介入的方式,規范權力運行方式及效果;六是適應新形勢,增設對單位的處罰;七是增設罰款權,完善國家安全機關行政處罰種類。
問:國家安全機關面對的工作對象常常是境外間諜分子等,工作中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重慶市實施國家安全法規定》中是否賦予了國家安全機關一些不同于一般行政執法單位的特殊職權?
王勇: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司法權和行政執法權,法定職權范圍非常廣泛,國家安全機關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質和很強的專業性,為了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本規定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原本通過中央政策文件等規定賦予的傳統職權。
首先,明確國家安全“行前教育”職能,防范出國境人員“背我向敵”。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向境外派駐常駐機構或者常駐人員,應當向國家安全機關通報,并接受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指導。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應當對其出境人員進行國家安全教育,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多年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對我滲透、策反、破壞活動從未停止,我國常駐境外人員往往成為其滲透的重點。對這部分出國常駐人員,除了有關派駐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和宣傳教育以外,國家安全機關掌握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國家安全教育,進而采取一定措施防范境外滲透、策反,也是提高抵御境外滲透能力的重要工作內容。特別是涉密單位,其人員出境必須嚴格把關,派遣機關除了要對其進行國家安全宣傳教育以外,還應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以備不測。國家安全機關也應當加強指導,必要情況下由國家安全機關派人對其開展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實踐證明,出國境人員中的境外常駐人員和涉密單位人員一旦脫管,加上保密意識和國家安全意識淡化,必然為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滲透、策反活動提供可乘之機。近年來一些出境人員在境外被策反,潛回國后實施情報竊密活動的案例,除了涉案人員自身政治立場問題或其他動機以外,也與主管單位或國家安全機關缺乏對其開展相應教育和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有關。鑒于此,根據任務形勢的發展,本條規定單位向境外派駐機構和常駐人員應通報國家安全機關,并接受國家安全機關指導;涉密單位派遣人員出境的應當事先接受國家安全教育,并制定相關防范措施。對出境人員進行“行前國家安全教育”的制度,能夠有效降低發案率以及發案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
其次,明確國家安全機關享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行政許可權,規定“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審批范圍,進一步規范國家安全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行政許可法出臺后,國務院保留并設定了“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但對行政審批的范圍除了中央有關文件要求外,一直缺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行政帶來困擾。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下列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依法實施許可:機場、海關、郵政樞紐、電信樞紐、出入境口岸、火車站等建設項目;安全控制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國家規定的其他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边M一步規范國家安全機關行政許可工作,提高全市建設領域行政審批改革效果。
最后,為維護郵路安全,防止生化、恐怖等危害國家安全事件發生,明確國家安全機關郵路安全監管介入的方式,規范權力運行方式及效果。第二十三條規定:“郵政管理部門審查快遞企業經營許可的申請,應當考慮國家安全因素,并征求國家安全機關意見。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自收到郵政管理部門征求意見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郵政通信事關國家主權和安全,郵路也一直是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對我滲透、破壞、策反的重要工具。特別隨著國際恐怖暴力事件的頻頻發生,確保郵路安全任務更加繁重。對郵政企業(包括快遞企業)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防止郵政企業成為境外分子對我進行滲透的工具,降低郵路安全風險,對其進行背景審查和日常監管,顯得十分必要。2009年國家頒布實施新郵政法,在非郵企業審批等方面賦予了國家安全機關工作職責和權限。在郵政法授權的背景下,本規定結合郵政企業管理的實際和國家安全工作的實際,對相關條文進行細化和明確化,一方面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在郵政主管部門審批非郵企業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并進一步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期限,保障非郵企業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加強對郵路運行的安全監管,確保不發生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問:國家安全機關享有廣泛職權,包括刑事司法權和行政執法權,以及基于國家安全機關的特殊性質,《重慶市實施國家安全法規定》還明確規定幾項職權。如何保證這些職權在實踐中得以順利實施,或者說規定設置了哪些執業保障措施?
王勇:國家安全機關履行法定職權需要執業保障措施作為后盾,《重慶市實施國家安全法規定》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補充細化了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完善了國家安全機關的執業保障措施。
一是明確執法安全措施,保守國家安全機關秘密。第七條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所掌握的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相關信息、資料;對國家安全機關要求保密的數據和資料,未經國家安全機關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踐中,泄露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息、資料現象仍然時有發生,除有關部門對國家安全機關個人信息管理松懈等原因外,有關法律法規對如何保護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息規定得不明確、缺乏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第七條規定首先賦予任何單位都有妥善保管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相關信息、資料的義務,同時為進一步解決實踐中這些掌握了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息的單位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保密范圍問題,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維護自身信息安全方面發揮主觀能動性,履行職責,對那些需要保密的信息、資料事先提出要求,便于有關機關在信息、資料的日常管理過程中妥善把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國家安全機關要求保密的信息和資料,有關機關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必須經國家安全機關批準。
二是明確國家安全職權保障措施,為國家安全機關執行任務提供基本通行便利。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車輛,享有與制式警車相同的道路通行權;經出示偵察證或者特別通行證,免于關卡檢查!备鶕F行法律法規規定,公安機關制式警車的道路通行權主要包括道路優先通行權和免費通行權,即公安機關在執行相關工作任務時,享有相應的應急優先通行的權力及通過有關收費檢查關卡時免交通行費或接受關卡檢查而快速通過的權力。其中,優先通行權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泵赓M通行權主要根據《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志的制式警車,以及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這兩項權力對公安機關執行特定任務,比如跟蹤、追擊犯罪嫌疑人、快速到達犯罪現場、運送警力、巡邏、處理交通事故等具有重要的保障意義,在實踐中也發揮了較好的效果。國家安全機關在執行任務時,由于工作性質的原因和任務緊迫性的原因,尤其在道路通行關口不便于向關卡檢查工作人員解釋案情,避免耽誤執法工作時間,泄露國家安全工作秘密。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執法活動的正常開展以及確保執法工作的效率,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車輛,應該享有與公安機關制式警車相同的道路通行權。此外,本條還規定,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車輛,經出示偵察證或特別通行標志,免受關卡檢查。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或特別通行標志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明確、嚴格的要求,國家安全機關執法人員一旦出示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志,有關道路檢查關卡不應以任何理由故意阻攔、拖延,應當予以配合,立即放行。如果故意阻攔、拖延國家安全機關執法人員,情節嚴重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照國家安全法和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罰款和警告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國家安全法規定的比較原則,重慶市出臺的這項政府規章在法律責任上面有什么突破?
王勇:首先,在法律責任設置上我們嚴格遵循立法權限規定,在政府規定應有的立法權限內,《重慶市實施國家安全法規定》對歸責原則和處罰種類進行了完善。
第一,適應新形勢,增設對單位的處罰。第二十五條規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消除危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并可提請有權機關給予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叛逃或者在境外滯留不歸,所在單位未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的;涉密人員因私出境,所在單位未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的;舉辦重要的大型國際會議、大型涉外活動未向國家安全機關通報的!眹野踩ㄒ幎,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并對公民違反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工作中,個別單位由于管理松懈、責任制度不落實、單位領導和平麻痹思想等原因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逐年增多,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如果單位發生此類事件,國家安全工作主管機關對有關單位不聞不問,不加問責,就違背了“有權必有責、違法必追究”的行政基本原則。所以,本規定對違反國家安全日常管理,若不予以及時處理,可能引發更嚴重后果的三類行為,設置了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二,增設罰款權,完善了國家安全機關行政處罰種類。第二十七條規定:“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處罰!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通行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我國現有的行政處罰體系包括行政拘留、罰款、警告、剝奪從業資格等幾種。增設罰款權,進一步完善國家安全機關行政處罰種類,有效維護了國家安全機關的執法權威,增強了國家安全機關執法效率。
日期:2012-11-14 8:49:43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