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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keyu888.com.cn 2012-10-16 8:45:54 來源:人民法院報
規范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
推動國家賠償工作科學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負責人答記者問
本報記者 張先明
為規范國家賠償案件文書的制作,加強文書的裁判說理,提高國家賠償案件文書質量,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頒布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以下簡稱《文書樣式》)。《文書樣式》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記者:《文書樣式》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負責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人民法院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辦理的賠償案件,第二類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第三類是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的行政賠償案件。2000年1月11日,我院制發《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試行)》,僅對人民法院辦理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案件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文書樣式進行規范,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的行政賠償案件的文書樣式由行政訴訟文書樣式進行規范,不納入該文書樣式的范疇。此外,根據修正前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案件(此處及以下的國家賠償案件僅指前兩類案件)的審查處理由兩個程序組成,即國家賠償違法確認程序和國家賠償決定程序。2004年8月16日,我院制發《最高人民法院確認案件文書樣式》,對人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違法確認案件的文書樣式進行規范。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修改決定取消了確認前置程序,增加了舉證質證、賠償監督、經費保障等程序內容,直接影響到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為此,需對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進行修改和完善,以便與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相適應。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起草了《文書樣式》。
記者:制定《文書樣式》遵循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負責人:在《文書樣式》的制定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三項原則:
一是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段臅鴺邮健返闹贫ㄊ菫榱烁玫刂笇зr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各級人民法院正確適用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國家賠償案件文書的制作,提高文書的質量。立足于上述功能定位,《文書樣式》嚴格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進行起草,并及時根據新出臺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了完善。
二是體現國家賠償案件的特點。人民法院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既遵循訴訟的基本原理和規律,也有國家賠償案件自己的審理特點。《文書樣式》立足于簡單明了、實用夠用的實際需求,對于回避、授權委托書等文書沒有進行專門的制定,而根據國家賠償審判相異于其他訴訟的特點,專門起草了申請國家賠償登記表、聽取意見通知書、指令賠償義務機關或復議機關受理決定書、確認賠償協議的國家賠償決定書、支付國家賠償金申請書、上年度平均工資公布后確定賠償金額的執行通知書等文書樣式。
三是注重可行性和操作性。《文書樣式》在承繼2000年《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試行)》合理內容并充分吸納各級人民法院文書樣式制作經驗的基礎上,考慮賠償請求人申請賠償的便利性和有效性,制定了申請國家賠償登記表、補正通知書、支付國家賠償金申請書等文書。此外,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按照立案、審理(審查)、決定、支付賠償金的順序加以制定,盡可能做到結構科學、系統,內容具體、明確,并保持相對完整性,方便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審判機關適用和操作。
記者:《文書樣式》主要修訂和完善的內容是什么?
負責人:《文書樣式》共計有38個文書樣式,分為兩大類,即人民法院辦理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為了確保國家賠償工作的延續性,《文書樣式》保留了2000年《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試行)》中的賠償申請書、受理案件通知書、審查報告、撤回申請決定書、程序性駁回申請決定書等多數文書,并根據司法實踐對其中的內容進行了適當的完善。在此基礎上,《文書樣式》根據立法的修改,增加了國家賠償申請收訖憑證、補正材料通知書、聽取意見通知書、參加質證通知書、指令予以受理的決定書、中止審查(審理)決定書、終結審查(審理)決定書、確認國家賠償協議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上級法院直接審理或指令重新審理決定書、院長決定重新審理決定書、直接審理決定書、重新審理決定書、支付國家賠償申請書、確定賠償金額通知書等21個文書樣式;刪除了共同賠償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賠償委員會討論案件記錄、賠償案件調查筆錄等5個文書樣式。
記者:取消前置確認程序是國家賠償法修改的一大亮點,《文書樣式》為此進行了哪些相應調整?
負責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審理程序實行確賠合一,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不再受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故《文書樣式》是在2000年《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試行)》的基礎上進行的修訂,而對確認案件文書樣式不再涉及。與此同時,盡管國家賠償法取消賠償義務機關單獨的確認前置程序,但并沒有取消確認這個環節,故如果涉及違法歸責或過錯歸責的案件,則應在國家賠償決定書中的“本院認為”部分增加對違法或過錯的確認內容,充分體現國家賠償法確賠合一的立法精神。
記者: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與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關系是什么?
負責人:國家賠償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屬于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范疇。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在起草過程中,秉持了與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文書樣式盡可能地保持相對統一的思路,而進行樣式的設計。具體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在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案號上,借鑒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文書樣式中案號的科學區分,對文書的案號進行了系統的整合分類。人民法院辦理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案號包括法賠立(立案階段不予受理案件適用“立”字號)、法賠,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案號包括法委賠立(立案階段不予受理案件適用“立”字號)、法委賠、法委賠監(依職權決定指令受理、再審的案件適用“監”字號)、法委賠提(上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直接審理的再審案件適用“提”字號)、法委賠再(原審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的再審案件適用“再”字號)、司建(向相關單位提出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司法建議時適用“司建”字號)。
(二)人民法院訴訟文書通常都分為程序性和實體性的文書,在國家賠償文書樣式中,為了區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所作文書內容的不同性質,對案件實體內容作出賠償決定的文書樣式名稱確定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書”,而對案件程序內容作出的決定,延用“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通知書”名稱。并且,遵循人民法院立審分開的總原則和方便人民群眾申請立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人民法院立案部門負責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工作,對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國家賠償申請,由立案部門作出“受理案件通知書”,而對于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國家賠償申請,為了保證司法文書的效力,由立案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案件決定書”,而非以往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三)在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的調研和討論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普遍認為,由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一決生效”等原因,國家賠償申訴的案件數量較多,對申訴案件的文書樣式需求較為緊迫,而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申訴的審理程序規定的比較原則,缺乏具體的處理程序,故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借鑒了民事申訴案件的審理程序,將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的審理分為立案審查與再審審理。與此相應,國家賠償申訴案件文書樣式分為駁回申訴通知書、上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直接審理或指令重新審理決定書、上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直接審理案件國家賠償決定書、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案件國家賠償決定書。
(四)《文書樣式》對于回避、管轄異議、證據、執行等內容沒有專門制定相應的文書樣式,在司法實踐中,這些類型國家賠償文書的制作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印發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
記者:《文書樣式》對協商解決國家賠償爭議有無專門的考慮?
負責人:司法實踐中,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之間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或是在賠償委員會組織下,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的情況并不少見。尤其是對那些損害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協商更是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的,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的規定,《文書樣式》中規定了確認國家賠償協議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供人民法院對國家賠償協商協議的效力進行確認,從而有利于調動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進行協商、配合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進行協商的積極性,進而實現賠償案件處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日期:2012-10-16 8:45:54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