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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新聞發言人就《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答記者問

http://www.keyu888.com.cn  2011-12-16 12:46:46  來源:千龍網


北京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新聞發言人就《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答記者問

  一、北京市為什么要制定《規定》?《規定》公布施行是否會限制微博客服務的發展?

  答:近年來,以微博客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新業務發展迅速。微博客服務在反映民意、匯聚民智,信息傳播、服務社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微博客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傳播謠言和虛假信息、買賣“粉絲”、利用網絡進行欺詐等突出問題,損害了公共利益和公眾利益,引起網站、用戶和公眾的不滿,社會各方強烈呼吁加強互聯網誠信建設,規范微博客服務管理,保障互聯網健康發展。

  北京是微博客發展的重點地區,為進一步規范微博客服務,建立以誠信為基礎的健康的互聯網傳播秩序,促進互聯網新媒體健康發展,在廣泛調查研究、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

  《規定》明確提出,要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加強微博客的建設、運用,發揮微博客服務社會的積極作用。

  從實際情況看,開展微博客服務的網站和微博客用戶呼吁規范網絡傳播秩序,保障其合法權益;社會公眾也普遍呼吁要建立網絡誠信體系,網站和微博客用戶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不得提供虛假、有害信息。

  從微博客服務發展來看,在注重服務規模、經濟效益的同時,更應當重視社會效益,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保證信息服務質量。

  《規定》不但不會限制微博客服務的發展,還將有助于微博客網站樹立企業品牌,提高服務質量。

  二、《規定》提出“通過微博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信息內容,應當使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賬號”有何法規依據?是不是不使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微博客賬號就不能使用微博客服務?具體如何執行?

  答:《規定》第九條對組織或個人注冊微博客賬號,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信息內容,應當使用真實身份信息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規定包括三個意思:

  1、強調個人注冊微博客賬號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信息,應當遵守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四)項在內的,關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實施擾亂網絡傳播秩序的有關規定。也就是微博客用戶要在進行真實身份信息注冊后,才能使用發言功能。

  2、對使用微博客瀏覽信息的用戶,《規定》未作出限制性規定。

  3、微博客賬號注冊信息真實是指用戶提交網站注冊的信息,用戶使用微博客服務的名稱可自愿選擇。通俗地講,就是“后臺實名、前臺自愿”。

  三、《規定》中提到“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站開展微博客服務,應當在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履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前,依法向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審核同意”有何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答:依據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四、對微博客用戶注冊信息的保護,《規定》有何要求?

  答:開展微博客服務的網站,有義務保護微博客用戶注冊信息安全。《規定》重點提出四個方面的具體要求:

  1、按照真實身份信息注冊流程,微博客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是向國家有關機關指定的機構注冊,獲得認證標識后,再使用該標識在網站注冊賬號;

  2、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嚴禁泄露用戶信息;

  3、落實技術安全防控措施;

  4、不得制造虛假的微博客用戶,通俗地講,就是不得買賣“粉絲”。

  五、對已開展微博客服務的網站以及已開設微博客賬號的用戶如何執行《規定》?

  答:開展微博客服務的網站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核、審批手續,微博客用戶應當使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是其法定義務。

  針對當前有些網站和微博客用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義務的問題,《規定》第十五條進一步提出,在本規定公布前已開展微博客服務的網站,應當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規定向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申辦有關手續,并對現有用戶進行規范。

日期:2011-12-16 12:46:46 | 關閉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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