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法規釋義>>最高法:個人財產婚后所產生孳息不屬夫妻共有
http://www.keyu888.com.cn 2011-8-12 14:16:25 來源:中國新聞網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今日介紹,《婚姻法解釋(三)》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并將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就其適用有關情況舉行新聞發布會。
孫軍工介紹,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
孫軍工說,在《婚姻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多數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中的“貢獻”一詞不是法律用語,理解上也會產生歧義,審判實踐中很難把握。
“經過反復斟酌,《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彼f。
日期:2011-8-12 14:16:25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