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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keyu888.com.cn 2011-2-21 8:40:38 來源:人民法院報
加強自我約束 抵御人情干擾——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自發布之日起在全國各級法院統一施行,就此,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的相關負責同志。
問:為什么要制定《規定》?
答: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不斷增長,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來越多,案值越來越大,人民法院的司法環境也日趨復雜。一些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為了在訴訟活動得到法院領導干部和辦案法官的關照,往往會通過各種社會關系去結識法院領導干部和辦案法官,一些與法院領導干部和辦案法官具有領導、同事、同學、親屬、朋友等密切關系的人員則在案件當事人與法院領導干部和辦案法官之間牽線搭橋、請托說情,從而致使法院的正常辦案工作遭遇到嚴重的干擾,個別法院領導干部和辦案法官違法辦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指出“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是影響司法公正的頑癥,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社會各界反映強烈,應把有效解決這一問題作為各級人民法院司法廉潔建設的重點”。根據王勝俊院長的上述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經對少數法官違法辦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問題進行成因分析,認為要解決人情關系干擾辦案工作的問題,首先必須加強對法院內部人員的自我約束,因而決定從強化對法院內部人員的監督管理入手,制定了這一規定。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規定》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為了從源頭上構筑起防止人情干擾的“隔離墻”,《規定》進一步細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關于法官不得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的規定,明確要求“法院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本人審理案件的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關系人”,同時要求法院工作人員“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接觸上述人員并可能引起社會公眾及案件當事人合理懷疑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二是針對少數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主要方式,《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關系人轉遞涉案材料;不得違反規定打聽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三是為了解決一些法院內部人員通過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的方式對辦案法官或辦案部門施加影響的問題,《規定》規范了法院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的方式!兑幎ā访鞔_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在職責范圍之外收到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關系人遞交、郵寄的涉案材料,應當送交本院立案信訪部門處理,不得直接轉交案件承辦法院、案件承辦部門及相關審判組織或者審判人員,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簽批任何意見”。四是為了防止發生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在接受請托說情后利用審判管理權違法干擾辦案的問題,《規定》明確了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的權力邊界,要求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不得向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過問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向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批轉涉案材料”。五是為了防止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打著履行監督指導職責的旗號為請托說情者謀取不正當利益,《規定》健全了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明確要求“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辦人記錄在案”,同時要求“案件承辦人應當將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批示、函文、記錄等文字資料存入案件副卷備查,并在審判組織評議案件和討論案件時作出說明”。
問:如何保證《規定》的要求落到實處?
答:任何一項制度若不能落到實處,都將是一紙空文。為了增強《規定》的執行力,最高人民法院特意在《規定》中設立了對違反《規定》行為的懲戒措施,要求對違反本規定的法院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應當酌情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同時涉嫌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地方法院還將通過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及專項檢查等形式,加強對下級法院貫徹執行《規定》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在此,我們也希望社會公眾和參與訴訟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領導干部及辦案法官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各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將隨時受理對違反《規定》行為的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