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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就《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答記者問

http://www.keyu888.com.cn  2011-1-29 20:43:48  來源:


明確監督指導范圍程序 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就《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答記者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如何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業務方面的監督指導關系提出了具體要求。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問制定《意見》的背景是什么?

  答:“完善上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關系”,是中央部署的深化司法改革的項目,也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綱要”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為順利推進這項任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成立了課題組,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專項調研。我們認為,上下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業務關系方面主要存在下述問題:一是對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審判業務關系存在模糊認識,監督指導方式不統一;二是對案件請示做法一直有爭議;三是發回重審標準不一,說理不足;四是有的高級人民法院出臺審判指導文件的程序、方式不夠規范。針對上述問題,我們經過一年多的調研論證、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見,起草了《意見》。

  問:制定《意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制定《意見》的主要目的,是為進一步明確上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業務上對下監督指導的范圍與程序,構建科學的審級制度,保障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意見》雖然只有十一條,但內容豐富,牽涉甚廣,涵蓋審判工作各個層面,主要包括6項內容:一是強調上級人民法院應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二是明確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進行指導的范圍與方式;三是對案件請示做法進行了訴訟化改造;四是明確了上級人民法院對特定類型案件提級管轄的權力;五是進一步規范了發回重審程序;六是進一步規范了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審判指導文件的程序和內容。

  問:上下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業務上的監督關系應如何理解?

  答: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上下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上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審判工作的監督一般是個案的、事后的,而且必須依法、依程序進行。因此,《意見》特別強調,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監督指導的范圍、方式和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履行各自職責,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以確保審級獨立。

  問:除審判監督關系外,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還存在審判指導關系,《意見》就此做了哪些規定?

  答:除了辦理上訴、再審、抗訴或死刑復核案件,審判指導也是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監督的重要內容。根據《意見》精神,上級人民法院應樹立“辦案就是指導”的觀念,盡可能通過審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解決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問題,使審判工作直接起到對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的目的。另外,《意見》按不同法院層級,分類列舉了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指導的方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發布指導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方式對下指導。高級人民法院無權發布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但可以通過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發布參考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方式對下指導。

  問:案件請示做法在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意見》對這一做法進行了哪些調整?

  答:《意見》主要對案件請示做法進行了訴訟化改造!兑庖姟访鞔_規定,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對于已經受理的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以及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案件,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書面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上級人民法院可在審查移送審理請求后,決定是否受理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通過訴訟化改造,一方面可以避免過多案件涌向上級人民法院,一方面可以使各類案件在訴訟渠道內解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這些案件的裁判,也將成為案例指導制度的重要資源。

  問:《意見》第三條提到的幾類可以移送上級法院審理的案件,應如何理解?

  答:《意見》第三條提到的幾類案件,側重于法律適用上的示范效應,即通過上級法院審理,形成案例,間接指導下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1)重大、復雜、疑難案件。“重大”包括社會關注度較高、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件,如涉及食品安全、公共衛生、環境污染、重大災害等案件!皬碗s”、“疑難”一般是指案件事實、法律關系等錯綜復雜,或者對適用法律分歧較大的案件。(2)新類型案件。隨著社會、科技、文化的迅速發展,產生的一些新類型案件。如涉及電子貨幣、游戲裝備、“微博”侵權、轉基因、克隆糾紛,下級法院認為很難把握標準、尺度,有必要由上一級法院審理的案件。(3)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某些案件,法律適用不統一。如酒店免費停車場的“保管”義務問題。上級法院可以通過提審這類案件,統一類似問題的法律適用。究竟什么樣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由上級法院結合審判實際,綜合個案案情斟酌確定。(4)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案件。包括當事人與相關法院或法院負責人有利益關聯、案件與當地存在重大利益沖突、地方行政機關干預法院審判等情形。

  問:《意見》針對上級人民法院對特定類型案件的提級管轄程序,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為合理定位各級人民法院職能,充分發揮上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指導作用,《意見》規定,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屬于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或者是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案件,確有必要由自己審理的,可以決定提級管轄,以便于形成指導性案例或參考性案例,統一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律適用。

  問:《意見》對發回重審程序進行了哪些規范?

  答:規范發回重審程序,是完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針對發回重審標準不一、說理不足的問題,《意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因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重審的,原則上只能發回重審一次,避免出現案件久拖不決的現象!兑庖姟吠瑫r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發回重審裁定時,應當在裁定書內詳細闡明發回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問:《意見》對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審判指導文件的程序和內容進行了哪些規范?

  答:實踐中,有的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審判指導意見的程序、形式、內容不夠規范。為此,《意見》明確要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審判指導文件必須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現相關文件內容與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相抵觸的,應責令其糾正。同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審判指導文件,一般應通過媒體向公眾公開。

  問:《意見》發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還會就進一步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推出哪些配套措施?

  答:《意見》發布后,我院將加大工作力度,結合《意見》實施情況,盡快制定關于案件提級管轄、移送管轄的實施細則,確保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貫徹落實。
 

日期:2011-1-29 20:43:48 | 關閉 |  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新浪微博分享 QQ空間分享QQ空間 開心分享開心人人分享人人QQ/MSN分享QQ/MS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