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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規范化可在標準和公開上再作推進

http://www.keyu888.com.cn  2011-1-12 8:38:58  來源:人民法院報


量刑規范化可在標準和公開上再作推進

 

  量刑規范化改革是解決當前司法工作中存在著的同罪不同罰和量刑偏差現象的當務之急,也是改變“重行為定性、輕量刑分析”的傳統刑事司法思維模式的一項重點工作。但從近幾年來成為“公共事件”的一些刑事案件的實際處理情況看,民眾和輿論都較為普遍地從處刑輕重的角度出發,去評價司法活動尤其是刑事審判的公正性程度。量刑是否恰當和平衡,已經成為人們判斷“罪刑相當”法律基本原則是否能夠切實獲得實現的最直觀體現。普通民眾對刑罰裁量輕重的關注程度,也遠遠要高于對某些犯罪行為本身性質的認定。

  值得注意的傾向是,從我國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規定到司法實踐,甚至還包括相關專業學者的研究來看,確實仍然存在著較為重視案件的性質認定,忽視刑罰裁量輕重選擇研究的問題。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甚至存在一定的隨意性的問題,也主要集中表現在刑罰的司法選擇及其具體適用上,以至于比較普遍地出現相同犯罪得不到相似處理的事例。從前些時候廣州發生的“許霆案盜竊ATM機錢款”的重審改判,到近期諸多醉酒駕駛肇事案的量刑差異,都反映出刑事司法上尚缺乏統一規范的問題。因此,建立一套較為統一的量刑標準和不斷規范法官的司法行為,確實已經成為民眾嚴重關切的一個問題。

  案件裁判規范尤其是規范法官的司法權力,涉及到對傳統法律觀念、思維習慣、操作模式的諸多改變,又需要在廣泛積累經驗和科學判斷的基礎上方能建立,還需要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和諧社會的理念下構建,并非一日之功。需要在立足長遠、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穩妥推進,逐步擴大。萬萬不能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否則將欲速而不達。

  為了實現最高人民法院“規范司法行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要求,除了需要建立一套在法庭上獨立于案件事實審查的量刑審理和控辯雙方單獨量刑辯論的程序外,目前更為重要的,是要通過民主和公開的途徑,集思廣益,制定常見犯罪行為的情節區分與刑罰選擇的“司法標準”和“裁量原則”,以便審案法官實際把握和具體操作。筆者注意到,由于現行法律規定的司法裁量“標準”,大多存在著“粗放”和過于“抽象”等問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過程中要求地方法院探索制定具體犯罪量刑標準的努力,可能也會帶來統籌、平衡上的困難,加之地方司法機關目前依法并沒有司法解釋的權力,在上一級法院沒有明確“授權解釋”的情況下,地方制定的司法裁判標準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問題,恐怕也會受到一定的質疑。加之今后量刑審理被納入到控辯雙方可以在法庭上進行獨立舉證、辯論的程序之中,如果涉案具體司法標準及裁量尺度依然僅僅“內部掌握”,或者這些標準僅由法院、檢察院兩家共同研究制定,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及辯護人全然不知,一般民眾更無法通過正規、公開的渠道予以獲悉,那刑事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為被告人所發表的“量刑意見”和向法庭所提出的“量刑建議”,就難以具有“現實針對性”,辯護效果也一定會大打折扣,起不到控辯對應、相互抗衡的功效,那也就不太可能起到監督和規范法官司法裁量權力的作用。

  所以,人民法院應當在推進常見犯罪司法標準和裁量原則的公開性上再做努力,更多地增加民主商議的程序,廣泛征詢社會各方意見,使實際的司法標準符合法律理性和社會民意,同時,通過必要的制度性構建,力促各地的量刑標準逐步走向全面公開化,真正實現裁判依據全面公開、量刑過程公正透明和裁判結果接受監督的改革目標。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日期:2011-1-12 8:38:58 | 關閉 |  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新浪微博分享 QQ空間分享QQ空間 開心分享開心人人分享人人QQ/MSN分享QQ/MS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