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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答記者問

http://www.keyu888.com.cn  2010-10-11 8:48:26  來源:檢察日報


強化法律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新舉措

五部門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答記者問
龍平川 戴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發了《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規定》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起草、制定的,其出臺背景、主要內容是什么?對于強化法律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有著怎樣的積極意義?帶著這些問題,本報記者對五部門有關負責人進行了采訪。

    問:為什么要制定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方面的規定?《規定》出臺的過程和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是落實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部署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完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機制,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維護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2004年中共中央轉發的《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提出:“人民檢察院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在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和執行中有瀆職行為或其他影響公正辦案情形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更換辦案人”!叭嗣駲z察院發現或接到反映、舉報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刑訊逼供或其他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應予以受理并進行調查。對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立案偵查;未涉嫌犯罪的,應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轉發的《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再次明確提出:“依法明確、規范檢察機關調閱審判卷宗材料、調查違法、建議更換辦案人、提出檢察建議等程序,完善法律監督措施!

    根據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有關部門歷經數年,經過反復調研、論證,綜合各方面情況,共同制定了《規定》稿,報經中央政法委同意后印發實施。

    問:《規定》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規定》主要就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進行法律監督的職責,受理和調查瀆職行為的責任、權限、方式,調查后的處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1.檢察機關的職責。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可以通過依法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者建議更換辦案人、立案偵查職務犯罪等措施進行法律監督。

    2.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的情形。具體有:(1)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者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或者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3)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4)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或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5)侵吞或者違法處置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款物的;(6)違反法律規定的拘留期限、偵查羈押期限或者辦案期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較重的;(7)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8)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違法提請或者裁定、決定、批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9)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害的;(10)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11)收受或者索取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人等的賄賂的;(12)其他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務,損害當事人合法權利,影響公正司法的訴訟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行為。

    3.調查的啟動。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控告申訴案件以及開展訴訟監督其他方面的工作中,應當注意審查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是否有瀆職行為。發現有證據證明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涉嫌瀆職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于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檢察院舉報或者控告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有瀆職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對于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4.調查的具體方式、程序。為保證檢察機關順利開展訴訟監督,規范執法行為,《規定》第七條明確了檢察機關開展調查的方式,即可以采用詢問有關當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閱、調取或者復制相關法律文書或者報案登記材料、案卷材料、罪犯改造材料,對受害人進行傷情檢查等方式開展調查。同時,為了防止將調查違法和職務犯罪偵查相混淆,《規定》明確規定檢察機關不得使用限制被調查人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強制性調查措施!兑幎ā愤就調查的期限作了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涉嫌瀆職行為進行調查,調查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確需延長調查期限的,可以報經檢察長批準,延長二個月。

    5.調查后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涉嫌瀆職行為調查完畢后,應當制作調查報告,根據已經查明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后作出處理。(1)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依法立案偵查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立案偵查,并建議有關機關停止被調查人執行職務,更換辦案人。(2)對于確有瀆職違法行為,但是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向被調查人所在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并將證明其瀆職行為的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對于確有嚴重違反法律的瀆職行為,雖未構成犯罪,但被調查人繼續承辦案件將嚴重影響正在進行的訴訟活動的公正性,且有關機關未更換辦案人的,應當建議更換辦案人。(3)對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行為,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應當分別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該案件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4)對于舉報、控告不實的,應當及時向被調查人所在機關說明情況。調查中詢問過被調查人的,應當及時向被調查人本人說明情況,并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消除不良影響。同時,將調查結果及時回復舉報人、控告人。(5)對于舉報人、控告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意圖使司法工作人員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調查人員與舉報人、控告人惡意串通,誣告陷害司法工作人員的,一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問:依據《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涉嫌瀆職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如何理解《規定》中所說的“調查”?這和職務犯罪偵查、紀檢監察機關的調查有什么區別?

    答:關于“調查”的界定。《規定》第十七條將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的調查界定為,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中,為準確認定和依法糾正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而對該司法工作人員違反法律的事實是否存在及其性質、情節、后果等進行核實、查證的活動。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實踐中,有些司法工作人員涉嫌瀆職違法的情況,僅通過審查書面材料難以確定,只有對違法情況進行調查,才能全面了解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況,才能有針對性地予以監督糾正。因此,檢察機關只要發現或接到有關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中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刑訊逼供或其他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反映、舉報,即應予以受理和進行調查。在調查后,認為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立案偵查;未涉嫌犯罪的,應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這里檢察機關的調查是開展訴訟監督的手段,與紀檢監察部門的調查不同。檢察機關在訴訟監督中的調查,目的是確認違法行為是否存在,以及違法的性質和情節,以便及時、準確地糾正違法,保障訴訟活動公正進行,在調查時機上往往是與訴訟活動同步進行,在范圍上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在調查后,根據查實的違法行為提出更換辦案人的建議和提出糾正違法意見等,都是屬于訴訟過程中的糾錯措施,不具有紀律處分的性質。而紀檢監察部門的調查雖然也是為了確認違紀、違法行為是否存在,但其后果主要是確定應否追究當事人的紀律責任,在性質上屬于黨紀政紀監督,在調查時機上往往是在訴訟活動結束后進行,在范圍上也不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

    與通常所講的對職務犯罪的初查也不同。檢察機關在開展訴訟監督中進行調查后,如果發現涉嫌職務犯罪,才進入初查或立案偵查階段。對此,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已有相應規定,如該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四百二十三條、第四百二十八條關于立案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的規定中,均規定了“調查”這一監督措施。

    問:《規定》明確檢察機關對于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的權力,檢察機關開展訴訟監督的手段更加完備了。與此同時,如果被調查人有不同意見,有沒有救濟方式?對檢察機關的監督制約方面,有什么樣的規定呢?

    答:根據《規定》,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涉嫌瀆職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可以根據不同情形,采取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建議更換辦案人、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人立案偵查等方式,這樣就建立了不同層次、相互銜接的訴訟監督措施體系。同時,為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規定》設置了申訴程序:被調查人不服人民檢察院的調查結論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查,并在十日內將復查決定反饋申訴人及其所在機關。申訴人不服人民檢察院的復查決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核,并在二十日內將復核決定及時反饋申訴人,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在對檢察機關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方面,也規定了較為詳細的內容。一是根據《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依法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和判決、裁定執行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也在調查核實的范圍;二是強化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對于司法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犯罪需要立案偵查的,對瀆職犯罪的偵查和對訴訟活動的其他法律監督工作應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人員辦理;三是強化檢察人員的法律責任。檢察人員對于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不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造成案件被錯誤處理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放縱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或者濫用職權違法干擾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人民檢察院的紀檢監察部門應當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規定》的下發,將對防止和糾正司法不公現象起到重要作用。請談談應當如何貫徹落實好《規定》?

    答:制定下發《規定》,是落實中央提出的改革任務,加強訴訟法律監督制約的具體舉措。各部門司法工作人員都應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增強公正廉潔執法意識和嚴格履行法律職責、自覺接受法律監督的意識。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于貫徹落實中遇到的問題,要認真研究,積極溝通協調,必要時可以聯合對相關問題進一步作出規定。各部門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實落實好《規定》,共同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日期:2010-10-11 8:48:26 | 關閉 |  分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