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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就《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答記者問

http://www.keyu888.com.cn  2010-9-15 9:27:05  來源:檢察日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就《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答記者問

聽取犯罪嫌疑人申辯,確保逮捕案件質量
 
徐日丹
 

    根據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為幫助廣大讀者準確理解和掌握《規定》的主要內容,本報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高檢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為了保證逮捕的準確適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其申辯和委托律師的意見,十分必要。首先,審查逮捕是一種司法審查,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立場,既認真審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卷材料,聽取偵查人員的意見,又要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辯及其委托律師的意見,做到兼聽則明,居中裁斷。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檢察機關聽取犯罪嫌疑人申辯的重要途徑。其次,審查逮捕需要核實犯罪事實和證據,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恰恰是證明犯罪事實最直接的證據,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檢察機關“審查”、“核實”的必要手段,是“審查逮捕”的應有之義,對于保證逮捕質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再次,面對一些有疑點的案件,檢察機關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清和消除矛盾和疑點,準確作出捕與不捕的決定,防止錯捕的發生;第四,審查逮捕是偵查監督工作重要組成部分,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及時發現并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刑訊逼供行為。

    從司法實踐看,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開展多年。高檢院先后出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于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等文件,對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都提出了具體要求。但是,由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明確,實踐中還有不同認識。如有的認為,訊問是偵查措施,審查逮捕階段不應訊問;有的擔心審查逮捕階段訊問嫌疑人容易造成翻供,影響偵查破案;也有的認為,審查逮捕階段時間較短,開展訊問又費時費力,會增加工作壓力。這些,對這項工作開展造成一定影響。為解決這一問題,根據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要求,高檢院會同公安部進行深入調研論證后,聯合制定下發了《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必要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同時,還規定“必要時,可以當面聽取受委托律師的意見”。這對于完善審查逮捕程序,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公、檢兩部門在訊問工作中的銜接與配合,保證審查逮捕質量,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問:檢察機關是否要對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

    答: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按照高檢院的要求,不斷加強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一些地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難以做到每案必訊。對此,從實際出發,《規定》第二條明確了審查逮捕階段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范圍: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有逮捕必要等關鍵問題有疑點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偵查活動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這樣規定,體現了中央深化司法改革意見中“必要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同時與高檢院已有的相關規定保持銜接。應當明確的是,上述情形是必須訊問的范圍,條件具備的地方應當盡可能擴大訊問的范圍。此外,《規定》還要求對被拘留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后及時收回審查并附卷。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一般也應當訊問。

    問:在訊問程序方面,《規定》做了哪些剛性要求?

    答:《規定》第三條要求“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檢察官職務”。這是依據刑訴法第九十一條要求而作的規定,以保證訊問的合法性。此外,《規定》第四條要求“檢察人員訊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具提訊憑證(注明審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書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訊問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訊問前應當征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的意見”。此條規定的目的,一是確保依法提訊,二是防止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等問題。

    問:按照《規定》,檢察人員在訊問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答:首先,檢察人員訊問前應當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包括熟悉案情及證據情況、掌握有關法律政策和專業知識、制作訊問提綱等。其次,訊問時要講究方法、策略,防止因訊問不當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響偵查活動順利進行,嚴禁逼供、誘供。值得強調的是,審查逮捕階段的訊問與偵查中的訊問是有區別的,前者的主要任務是核實證據與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無罪、罪輕的辯解,而不是代替偵查,獲取口供。

    問:《規定》針對訊問未成年人和特殊犯罪嫌疑人有什么特別要求?

    答:首先,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必須訊問;其次,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對于后者,在刑訴法中并沒有作出硬性規定,但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則有明確規定?紤]到實踐中的復雜情況,同時又規定“無法通知監護人或者經通知未到場,或者監護人具有有礙偵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應當記錄在案”。

    針對涉案的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外國籍人等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訊問,《規定》要求應當聘請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翻譯人員,并在訊問筆錄上簽字。

    問:《規定》增加了聽取律師意見的情形和方式,它的必要性有哪些?

    答:建立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的機制,符合對逮捕羈押進行司法審查的發展方向,對保證正確作出審查逮捕決定具有積極的意義。依照刑訴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由于律師對法律比較熟悉,在審查逮捕階段律師提出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可以當面聽取其意見,這有助于把好批捕關,避免冤案錯案的發生,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因此,《規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可以當面聽取受委托律師的意見”。同時,對于律師提出的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問:在訊問方式方面,《規定》有什么新規定?

    答:《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了可以通過檢察內網進行視頻訊問。對于交通不便的地區,在確保網絡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利用信息化手段,使用檢察內網進行視頻訊問,可以減少用于路途的時間,節約司法資源,提高案件訊問率和辦案效率,保證案件質量。

    (本報北京9月14日電)


 

日期:2010-9-15 9:27:05 |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