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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正案解讀:完善人大代表的人身保護許可程序

http://www.keyu888.com.cn  2010-9-1 16:44:51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代表法修正案解讀:完善人大代表的人身保護許可程序


  據8月23日中廣網快訊,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受理有關機關提出的對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審判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許可申請后,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決定。本級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許可,報下一次人大常委會會議確認。”這一規定完善了對人大代表的人身保護程序。

  修正案完善了對人大代表的人身保護許可程序。按照現行代表法的規定,如果對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需要經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許可,但按照什么標準決定許可,代表法規定卻不明確,人大常委會大多充當了橡皮圖章的作用,履行一下法律程序,很少有許可申請不通過的情況。這次修正案草案明確了許可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二種情形:

  1、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的情形;

  2、是否存在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

  對于第一種情形,需要察看會議記錄,包括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列席人大主席團會議、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等人大各種會議的原始記錄,看該代表的發言和表決是否和申請機關、舉報人存在利害關系,是否是因為人大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而受到相關機關的法律追究,如果屬實,則人大常委會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不予許可,使人大代表享受應有的人身保護權。

  對于第二種情形,需要查看代表履職檔案,看是否代表提出了對某機關的合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或者視察、檢查某項工作而提出了一些建議和意見,而受到其打擊報復的,如果屬實,人大常委會也可以不予許可。

  同時,強調人大常委會對代表要保護而不庇護。如果代表涉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那么人大常委會要積極地配合公檢法部門對案件進行及時查處。本級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許可,報下一次人大常委會會議確認。以往,有的省份制定實施代表法辦法時,賦予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閉會期間許可對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是可行的。如《河南省實施代表法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如果是因為現行犯必須逮捕而又不能立即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時,可以先由主任會議許可,再由主任會議提請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確認!边@一為制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提供了參考。

日期:2010-9-1 16:44:51 |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