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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司法部負責人解讀人民調解法四大亮點

http://www.keyu888.com.cn  2010-8-30 8:55:44  來源:檢察日報


人大法工委、司法部負責人解讀人民調解法四大亮點
 
 
  8月28日,人民調解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該法將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在28日下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紀華、司法部副部長郝赤勇,分別解讀了這部法律的亮點!

  經費保障讓調解員少了后顧之憂 

  在此前的相關采訪中,一些人民調解員向記者表達了對這部法律的期待:對兼職調解員給予適當補貼;對因工致傷的調解員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等,如今,法律已經基本實現了他們的愿望——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這些內容能夠列入法律,對我們來說太重要了!碑斢浾邔⑸鲜鰞热莞嬖V人民調解員劉和霞時,她高興地說,今后從事調解工作就少了后顧之憂!

  扈紀華說,調解是有成本的,是否明確財政保障,是各方關注的焦點。現在法律將這個內容固定下來,是該法的一個亮點!

  此外,法律還規定,村委會、居委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法院對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等等。郝赤勇感慨地說:“人民調解法對于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給予了空前的重視!薄

  可是,這樣的保障是否會導致人民調解工作趨于行政化?扈紀華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人民調解的性質在法律中規定得非常明確。經費保障只是國家支持和鼓勵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表現,不會改變人民調解組織的群眾性”。 

  調解協議效力可由司法確認 

  法律規定,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法院確認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議時,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這樣的規定表示憂慮:設置司法確認程序不僅會增加法院的工作成本,而且有可能導致輕調解重審判的情況出現!

  郝赤勇對這一規定解釋說,因反悔起訴到法院的案件,僅占人民調解總數的0.7%左右,而且這些案件到法院之后,經過司法確認,法院裁定維持調解協議的比例高達90.6%。實踐證明,這種做法不僅可以減少訴訟和司法成本,而且能夠保障協議的有效執行,是運用司法機制對人民調解給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明確與其他調解形式的銜接機制 

  人民調解是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并列的大調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通過第三方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通過疏導、說理來化解糾紛的一種方式。三種調解各有特點,三者之間如何銜接? 

  郝赤勇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為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基礎作用,處理好人民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關系,法律規定基層法院和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也就是說,在法院立案之前和在公安機關行政裁決之前,一些可以不經過訴訟程序來化解的矛盾,會被引導到人民調解,運用人民調解的手段解決矛盾糾紛。”郝赤勇說,人民調解是解決社會矛盾的重要方法,但是它不是唯一的方法,除了人民調解之外,還有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總結了實踐經驗,在調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規定了三種調解形式相互銜接!

  記者注意到,類似有關銜接的規定在人民調解法中共有四處。例如,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對調解不成、達不成協議的糾紛,法律規定應該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當事人有拒絕調解的權利 

  “當事人不僅有接受調解的權利,也有拒絕調解的權利;可以要求調解不公開進行,也可以要求調解公開進行,草案應當增加這方面的規定!蔽崭鞣矫娴囊庖姾螅嗣裾{解法采納了委員們的這些建議,規定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接受調解、拒絕調解以及要求終止調解等四項權利!

  “這一條的完善,充分體現了人民調解在調解民間糾紛時的原則,即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焙鲁嘤抡f。為了確保當事人的權利得到充分尊重,法律對調解員的行為予以規范。比如,明確規定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調解員不得偏袒一方當事人,侮辱當事人,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等。
 

日期:2010-8-30 8:55:44 |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