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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讀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http://www.keyu888.com.cn  2010-5-21 17:13:53  來源:人民日報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讀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發出通知,進一步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加強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

  按照通知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要全面清理本部門、本單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其中,凡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均屬于亂收費,應當一律予以取消;對不盡合理或者重復設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也要予以取消;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管理規定,對本地區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全面清理。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1997年以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分別征得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凡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原則上應當予以取消;確需保留的,應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重新審核。

  未經審核同意企業可以拒繳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公布《2009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時,已注明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在公布本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時,除了要注明收費部門、收費項目名稱、管理方式、文件依據等內容外,還要注明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一步提高涉企收費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今后,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時,將嚴格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凡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一律不予批準設立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設立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一律要嚴格相關文件規定,報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并在批準設立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文件中注明“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的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設立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凡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的,有關企業一律可以拒絕繳納。

  7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通知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在2010年6月30日前,提出本部門、本單位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意見,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本地區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理工作,向社會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將本地區擬保留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同時,各地要嚴格按照發改價檢[2010]794號文件規定,加強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專項檢查,重點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較多的質檢、國土、交通、環保、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對發現的亂收費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今后,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新審批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也一律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日期:2010-5-21 17:13:53 |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