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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謙就《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http://www.keyu888.com.cn  2010-5-20 8:52:18  來源:檢察日報


孫謙就新頒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下稱《工作規定》),記者就此采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

    記者:孫副檢察長,您好!最高人民檢察院最近印發了《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請您談談出臺這個文件的背景和起草過程。

    孫謙: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是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收集、保全證據的重要偵查措施,同時又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密切相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項工作一直予以高度重視,1996年發布了《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規定(試行)》,2001年又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發了《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2004年,高檢院在全國開展了“清理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活動”,同時啟動了《管理規定》的修改工作。2006年3月27日,修改后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印發實施,對規范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實踐看,檢察機關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仍存在一些問題,如可以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界限和范圍不很明確;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的有關程序不健全、不完善;一些新情況如小金庫、證券期貨如何處理不好把握等等。為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規范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全國檢察機關在2009年開展了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集中檢查和糾正扣押凍結款物工作中的不規范問題。在此期間,曹建明檢察長兩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全國檢察機關統一的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了專門調研小組,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形成修改稿后,反復征求了高檢院各有關部門以及各省級檢察院的意見,并始終注意結合全國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的情況進行研究修改。今年4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規定,近日印發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貫徹執行。

    記者:請您談一談《工作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和此次修改的指導思想。

    孫謙:2006年制定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有39條,這次修改增加至54條,其中,新增條文13條,作出重要修改的條文近20條,另有多個條文作了文字修改,未作修改的僅7個條文!豆ぷ饕幎ā愤M一步完善和規范檢察機關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的各個程序;增加監督制約的途徑,強化對扣押、凍結、處理活動的監督制約;修改完善偵查終結報告、不起訴決定書、起訴書等相關文書的內容要求,強調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活動都應當有文書記載,提高扣押、凍結活動的透明度;擴大當事人在檢察機關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工作中的知情權、投訴權,增強當事人對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工作的監督力度,突出對當事人及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權利保護等。

    修改過程中,我們堅持了以下幾條指導思想:

    (一)加強監督制約

    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是檢察機關執法辦案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多發易發的環節,也是加強對自身執法辦案活動監督制約的關鍵環節!豆ぷ饕幎ā分塾谶M一步健全完善相關措施和機制,力圖多渠道、多途徑加強對扣押、凍結、保管、處理環節的監督制約,健全監督機制,不留死角,不開口子。

    (二)增強針對性,切實解決問題

    本次修改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有關規定,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如針對實踐中有的檢察機關使用“沒收決定書”、“罰款決定書”等處理扣押、凍結的款物,作出明確禁止性規定。針對檢察機關經常在辦案中發現有關單位存在“小金庫”的現象,規定了對此類問題的處理原則。針對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有的屬于價格波動較大的股票、債券、基金、權證、期貨、倉單、黃金等財產或者屬于具有有效期限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票據的情況,規定了扣押、凍結后的靈活處理原則。

    (三)增強可操作性

    在修改過程中,我們堅持從實際出發、注重可操作性的原則,注意從便于檢察機關執法辦案、便于實施監督制約、便于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角度,健全完善相關措施和機制。如為加強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明確規定扣押、凍結、保管、處理的相關法律文書和清單都應當送監察部門。

    記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去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對于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工作規定》有哪些針對性的規定呢?

    孫謙:前面說過,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理涉案款物工作是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重要環節,也是檢察隊伍違紀違法問題的多發、易發環節。規范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理涉案款物工作,集中整治違法違規現象不但十分重要,而且確有必要。從這次專項檢查反映的問題看,少數地方和個別檢察人員在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理涉案款物工作中還存在著超范圍扣押、不嚴格執行法定程序、不及時依法處理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

    針對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工作規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一是在總則第四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嚴禁以虛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凍結款物。對涉案單位私設賬外資金但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扣押、凍結,可以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嚴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

    二是在第五條明確規定,嚴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凍結款物。在立案之前發現涉嫌犯罪的款物,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并采取扣押、凍結措施,以保全證據和防止財產轉移。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后,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偵查,不得在無法定理由情況下撤銷案件或者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三是在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應當使用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制定的法律文書,填寫必須規范、完備,文書存根必須完整。禁止使用“沒收決定書”、“罰款決定書”等不符合規定的文書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

    記者:我們注意到《工作規定》修改的一個亮點是突出強調了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請您介紹一下這方面的規定。

    孫謙:在依法查處犯罪案件的同時,以人為本,規范、文明執法,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的、一貫的要求。此次修改,從以下三個方面突出強調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在第六條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款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扣押、凍結單位的涉案款物,應當盡量不影響該單位正常的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

    二是在第九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投訴。當事人、其他直接利害關系人或者其近親屬認為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或者有違法情形的,可以向該人民檢察院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投訴。接到投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和答復。

    三是在第十六條特別規定,扣押、凍結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股票、債券、基金、權證、期貨、倉單、黃金等物品,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出售。

    記者:您前面說過,加強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的監督制約,是此次修改的一個總的指導思想,《工作規定》是如何具體規定的呢?

    孫謙:曹建明檢察長多次強調加強對檢察機關自身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制約。加強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的監督制約,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具體內容!豆ぷ饕幎ā纷髁艘韵戮唧w規定:

    一是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實行扣押、凍結款物與保管款物相分離的原則,賬實必須相符。辦案部門和保管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制約的原則,并接受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二是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

    三是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必須接受偵查監督和公訴部門的監督制約。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發現偵查部門有違法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情形的,可以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四是強化了紀檢監察部門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的監督。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一章中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本院其他有關部門對本院的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垩、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的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或者制作完成后,辦案部門應當在五日內將法律文書復印件送本院紀檢監察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查,認為違法的,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必要時報請檢察長處理或者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五是強調了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監督,明確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工作進行監督,并適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

    六是從各個環節保障當事人的監督權利。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都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投訴。同時要求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都要寫明扣押、凍結款物的處理情況,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監督權利。

    記者:《工作規定》針對近幾年辦案工作中需要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您能介紹一下嗎?

    孫謙: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形勢下,檢察機關在辦案工作中遇到不少新問題,對這些問題如何處理,需要在總結實際經驗的基礎上加以明確。此次《工作規定》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中的一些實際問題作出了規定,主要有:

    一是對異地扣押、凍結的程序作出了規定。需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不在本轄區的,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及本規定,持相關法律文書及簡要案情等材料,商請被扣押、凍結款物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協助執行,被請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協助執行。被請求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提出。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逐級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進行協商;必要時,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二是對犯罪嫌疑人用違法所得與合法收入共同購置的不可分割的財產,規定可以先行扣押、凍結,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審查處理。對無法分開退還的財產,應當在案件辦結后予以拍賣、變賣,對不屬于違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其親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動代為向檢察機關上交或退賠涉案款物的,明確參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辦理,由檢察人員、代為上交款物人員、見證人在扣押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代為上交款物人員應當在清單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動代替犯罪嫌疑人上交或者退賠。

    四是對于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動產等物品的扣押、保管和處理作出了特殊規定。

    五是對于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應當歸還原單位,而原單位已不存在或者雖然存在但對被貪污、挪用的款項已經作為損失核銷的,明確規定應當上繳國庫。

    記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工作規定》的貫徹執行有什么要求?

    孫謙:曹建明檢察長指出,為保障檢察權的正確行使,進一步提高檢察機關的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檢察機關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進一步予以規范并加強監督制約,十分必要。各級檢察院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好這個規定,把規范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作為加強隊伍建設、強化內部監督、提高執法公信力的一項重要內容抓緊抓好。要加強對規定的學習和宣傳,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樹立嚴格遵循執法程序、有效保障執法公正的意識,結合各地實際,嚴格規范檢察人員的辦案行為,依法依規依紀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理涉案款物,進一步推動檢察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提高執法水平,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日期:2010-5-20 8:52:18 | 關閉